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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招商引资政策暂行规定
2007-06-13 11:00  文章来源:罗甸县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来我县投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县以独资、合资、合作、购买、租赁、兼并、补偿贸易、技术协作、企业 “ 嫁接 ” 改造及双方商定的其他经营形式,从事生产性、非生产性开发的县内外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均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投资产业及用途确定其使用年限,但最高不得超过 70 年。
第四条 投资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
第五条 投资项目的土地征用,属国有土地的根据投资规模、投资领域不同,以不同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属集体土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投资者在罗甸兴办企业(不含水电项目和房地产、娱乐行业),在土地征用方面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开发 “ 四荒 ” (即:荒山、荒坡、荒滩、荒丘)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的,免交土地有关规费。
(二)投资兴办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市政基础建设的,可享受划拨供地(只交征地成本),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根据企业的需要,县人民政府(或被兼并企业)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入股,以后如企业需要,政府(或被兼并企业)的股权可以转让。
(四)投资兴办企业,可以采取土地零投入的方式,即:先由企业按基准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待企业投产后,由县人民政府在企业上缴的税收中将企业投入的地价款(出让金)在 1-2 年内逐年返还给企业。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 2 年内不按规定投资建厂和不按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或原价收回。
(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年产值1500万元,创税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无偿供给土地 10 亩;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产值3000万元,创税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无偿供给土地 20 亩;超出或低于上述标准的项目,土地优惠政策另由县人民政府研究 ( “ 无偿供给土地 ” 的土地是指荒土,若项目所需用的土地涉及农田,则政府无偿供给的土地面积按该标准的 50% 计算。 “ 无偿供给 ” 是指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范围内,土地由政府征用,并承担征用土地的费用,产权属政府所有,然后无偿供给项目投资商有限期、零租金使用。项目建成后, 3 年内达不到创税目标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如企业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则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凡到罗甸兴办企业的投资者(不含水电项目和房地产、娱乐行业),按规定办理完毕各种注册手续,到县招商引资局备案登记后,在税收上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在罗甸兴建生产型企业投产后,以前三年企业缴纳进入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税额(增值税 15% 、企业所得税 40% 等,不含政策性退税,下同)为基数,由县财政在前三年内每年按 100% 无偿给予企业用于技改或扩大再生产,第四至第五年每年按 50% 的比例无偿给予企业用于技改或扩大再生产。
(二)在罗甸兴办第三产业的投资者股本或固定资产在 100 万元以上,开业经营后,以企业当年缴纳进入同级财政所得税额为基数,由县级财政在三年内(含三年)每年按 80% ,第四至第五年每年按 50% 的比例无偿给予扶持,用于扩大股本,支持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三)凡投资者兼并、收购罗甸境内的困难国有、集体企业的,以兼并、收购前三年的平均税收为基数,根据企业当年新增缴纳进入县级财政的税额,由县级财政在前三年内(含三年)每年按 100% ,第四至第五年每年按 50% 的比例无偿给予扶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四)对安置下岗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 30% 或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占企业职工总数 40% 以上的企业,除享受国家政策和本文有关优惠条款外,县人民政府再给予企业增加 1 年按实现税收(县级财政部分)的 50% 的比例无偿给予扶持。
(五)投资者在我县兴办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期满后,对年创税总额超过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以期满当年应缴税收为基数,实行确定税收基数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章 规费优惠政策

第八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属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的 30% 收取;企业办在工业园区的,前三年免收,后二年按最低标准的 30% 收取。
第九条 投资我县矿产资源勘探的企业,可获得优先开采权,投资兴办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在具备安全设施且到矿管部门登记后即可试采,试采期的行政规费采取 “ 一事一议 ” 的办法解决。凡在县内加工增值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收取矿产资源相关规费,外运矿产品按国家规定上限足额收取。
第十条 投资企业(不含水电项目)按最低标准的 30% 收取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费。外来投资房地产开发、市场建设、公共设施改造项目的按最低标准的 30% 减收排污费。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每年按税收增量的 10% 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用于对外来投资者的扶持和对引资者和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一)以项目第一引资人为奖励对象。项目第一引资人指将项目最先引荐到罗甸县的个人或单位,第一引资人须到县招商引资局进行备案登记。
(二)对引进项目投产后实现税收的奖励:
1 、第一产业项目在投产经营的七年内,按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同级财政所得部分的 5% 奖励引资者。
2 、第二产业项目在投产经营的四年内,按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同级财政所得部分的 3% 奖励引资者。
3 、第三产业项目在投产经营的三年内,按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同级财政所得部分的 2% 奖励引资者。
(三)引进社会无偿资(不含慈善机构及对口扶贫捐助)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下(不包括征地费用,下同),并投入使用、产生社会效益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 3% 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 100-5000 万元(不含 5000 万元)以上的,除按 100 万元的 3% 计奖外,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按 5% 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超 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投产产生效益后,除享受以上奖励外,同时由同级财政给予引荐者 20 年每月 1000 元的补助。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凡到罗甸投资的项目,政府实行 “ 一站式 ” 办公,帮助投资者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各种手续,需到省、州办理的手续,由县招商引资局协调主管部门从快办理。特殊情况者,可先办证,后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凡在罗甸投资的项目进入建设、生产、经营期后,未经政府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所谓例行公务或行政干预。对年纳税 50 万元以上的遵纪守法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第十四条 设立个体私营、外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中心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30 日内解决完毕,并书面答复投诉人。凡因人为因素造成客商损失、撤资的,一经查实,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和《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停职待岗、职务调整、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企业吊销执照、扣证、扣押物资、冻结帐户、划款、处罚或停业整顿。不得随意传唤、置留、处罚外来投资人员(涉嫌治安案件、刑事犯罪案件除外)。
第十六条 对外商投资者及职工的子女入托、入学、户口迁移、农转非、医疗保险等生活配套服务,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组织教育、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优先办理。
第十七条 实行县级领导挂钩联系制,凡在罗甸固定资产投资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级领导挂钩联系,协调相关部门搞好服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投资达到 3000 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可采取一厂一策,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按照 “ 一事一议 ” 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罗甸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2003 年《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罗甸县招商引资政策暂行规定 的通知》(罗府发〔 2003 〕 2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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