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甸县出台五不准扶持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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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13 11:16 文章来源:罗甸县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 |
《罗甸县出台五不准扶持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快全县经济发展步伐,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罗甸县出台了扶持和鼓励企业五不准。
一是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除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公布的《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目录》规定收费项目外,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擅自设立各种名目的企业收费项目未按规定直接到企业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
二是不准设置障碍乱检查,除上级国家有关部门和县政府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以及涉嫌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案件调查需要外,对企业检查实行许可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批准和议定检查项目,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各种专项检查,凡未经县分管领导批准的,企业可拒绝接受检查。
三是不准违反规定乱处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向企业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准向执法单位及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企业对执法部门执法行为和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的,执法部门应及时依法审查执法行为,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更不得以此为由加重处罚。
四是不准假借名义乱摊派,任何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加入各种协会,与会研究参与社团性组织,不得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捐赠、收会费,不得强行向企业摊派各种培训、办班、接待、广告公示等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征订报刊杂志,坚决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企业报销费用,中介代理,机构不得行使政府职能及代办相关事务,不准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和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接受中介代理服务,企业自愿委托代理的,代理机构必须按合同约定兑现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是不准“吃、卡、拿、要”乱索取。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杜绝不法行为,凡涉及本部门的事项,必须按时限要求预以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一次性会面告知,凡涉及同级多个部门或涉及一个单位多个职能部门的,一律实行“自办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企业安排吃饭、娱乐等,不得借工作之便向企业索要钱、财、物,严禁各单位、部门在餐馆、酒店、娱乐场所赊帐、消费,凡因工作需要到餐馆、酒店、娱乐场所消费的必须即时结帐。 |